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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5年前经和办事(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处协商在办事处旁边盖了3间房,当时也没办任何手续和协议,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一次法律诉讼中法院确认了我对房子的所有权,现在土地所有人(邻村村委会)没和我协商的情况下,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我房子附属的土地卖掉,并限期要我把房子拆除,否则村委会将强行拆除,请问律师:村委会这么做合法吗我建房时那里很偏僻,现在成了当地的黄金地段,现在村委会要按照15年前建房的费用进行补偿,我觉得不合理,我搬迁时可以根据现在的房价和所处地理位置的商业价值向村委会申请拆迁补偿吗律师解答:如果依照法定条款,你是很难得到动迁补偿的。不过你可以聘请律师灵活处理。相关法律知识:拆迁补偿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您闺蜜与其丈夫进行诉讼离婚,但是其丈夫并没有按照判决书给其补偿,那么您闺蜜就能拿着判决书等资料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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