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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
诉讼离婚找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不是其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一方被监禁、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等情况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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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需要原告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区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在诉状中注明被告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离婚理由以及相应证据,法院受理诉状之后,会在7天内下达是否立案通知,如果立案,法院采取普通审理程序,会在6个月以内审结,采取简易程序前提,会在立案起3个月以内审结,是否判决准予离婚,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4、对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5、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 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第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第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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