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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应当由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违反本条规定,随意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居民住宅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运。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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