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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羁押人。也可以通过传达室给他存些钱,里面可以买...
1、不可以。 2、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羁押人。也可以通过传达室给他存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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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关于在羁押期间家属能否进行探视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提供以下参考。 一、看守所羁押能否探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至法院判决前,为防止串供,不能会见亲属,但依法可以会见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 二、羁押期间算缓刑刑期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如果是刑事拘留、逮捕的,是会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羁押的,而羁押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羁押的期限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 依据《刑法》的规定,可能折抵刑期的刑事处罚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种,法院判处这三种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判处前被先行羁押的,期限的期间就可能折抵刑期,折抵刑期时有以下的分别: 1、如果是管制折抵刑期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二日的刑期。 2、如果是拘役、有期徒刑折抵刑期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的刑期。 3、如果判处前是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但如果判刑的时候同时适用缓刑的话,一般先行羁押的期限是不得折抵缓刑的考验期。 羁押期间家属可以进行探视吗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一、当天未办理换押超期羁押怎么办? 当天未办理换押超期羁押的话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二、关于换押的相关规定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四)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 (五)《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报告。 由此可见,除了通过代理律师申请司法机关解除强制措施之外,对于超期羁押没有什么其他有效的救济方法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只要超期羁押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或者对案件复杂的这些情形能够出台更加详细的解释,超期羁押也不至于像现在这么普遍。
一、在羁押期间能否申请保外就医? 在羁押期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保外就医,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1. 保外就医是针对服刑人员的,看守所内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保外就医,只能适用取保候审来解决问题。如确需就医,也会被羁押至监狱司法系统的医院治疗和住院。 2.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以下两种情况:(一)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二)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会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但是不管最后判处何种处罚,都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依据,若是犯罪人员想要申请保外就医,也是需要以刑事法律规定为依据的。实践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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