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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征地的,为该水库被征收前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给拆迁费...
建设水库征地的补偿标准是:当地的人民政府因为需要建水库而征收土地的,需要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栽种有经济作物的青苗费用和一些地面上的附着物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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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按以下标准进行: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年度统计报告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000元。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以及水库被征收者需要思量的问题,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征收单位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一次性的支付补偿款,需要注意的是,若相关单位不按照既定的规定,支付补偿款,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水城县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比较稳定,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政府征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我们知道,征地就意味着要有相应的补偿到位,来保证被征地的人民的生活。那么,水城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来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12〕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城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一条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范围水城县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第二条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主体(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工作由水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二)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集体土地上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和水城县住建局配合。(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水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水城经济开发区负责实施。(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两违建筑的认定工作由水城县城管局负责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两违建筑的认定工作由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水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两违建筑的认定工作由辖区内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三条土地丈量及房屋拆迁丈量、补偿方式(一)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丈量前需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在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二)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丈量工作启动前,项目业主需按规定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三)丈量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时,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由农户(房屋由户主)携带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现场进行登记。工作人员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堪丈表上登记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所在村组;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由村(居)委会负责人或被委托人代表集体到现场进行丈量登记,堪丈底表户主栏登记为集体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四)丈量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时严格执行五方签字制度,即业主方、被征地农户、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及丈量工作人员五方现场共同签字,共同确认丈量土地、房屋的面积、类别(结构)和权属。丈量土地时依据被丈量土地的现状和土地承包合同认定地类。(五)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工作人员在土地堪丈表上注明争议双方姓名和争议地块详细资料,争议土地依据法定主管机关的生效调解协议或决定进行补偿。(六)实物指标认定结束后堪丈面积、补偿标准、金额在当地村(居)委进行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七)土地及拆迁补偿资金按照规定以“银行直补”方式进行补偿。公示结束后将补偿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银行补偿专户,并将补偿花名册送银行支付。补偿花名册标注农户所在乡(镇)、村(居)、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八)村(居)委领取集体土地补偿资金时,依据“村财乡管”的原则,由村委会或社区盖章签字后统一由乡(镇)财政所领取和管理。(九)银行在兑现补偿资金时要核对领款人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付款;补偿资金必需由本人领取;特殊情况需代领的,需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处理。第四条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一)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有条件的可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采取异地等价置换安置。(二)集体土地征收按《水城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水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补偿。(附件一、附件二)(三)退耕还林地按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拆迁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补偿。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拆迁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补偿。(附件三)(五)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国有建设用地上合法生产企业,有条件的可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采取异地置换安置,对企业搬迁和重建费用按评估价补偿。(六)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其他补偿标准。(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一、附件十二)第五条安置方式拆迁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建还安置两种方式。(一)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1.拆迁房屋建筑高度低于2.4米(不含基础)按房屋拆迁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的80%补偿。拆迁生产用房(含养殖用房)只能按房屋拆迁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补偿。拆迁房屋建筑高度低于2.4米被拆迁人不能选择建还安置方式。 2.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实地丈量后,对被拆迁物按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或异地置换安置,同时收回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不支付过渡房租金。(二)建还安置方式坚持就近规划统建房安置的原则,由县政府委托相关部门或乡(镇)在规划的安置点按批准的方案统一修建房屋进行安置;水城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建还安置点确定在水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1、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主体房屋与统建安置房屋的面积折算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小砖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框架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2,料石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石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9,空心砖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8,小砖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7,料石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7,石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65,空心砖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65,木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6。水城县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选择建还安置的,房屋丈量后,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同类别建还安置系数基础上上浮0.3。水城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选择建还安置的,房屋丈量后,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同类别建还安置系数基础上上浮0.2。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与实际修建的安置房面积不符时,按以下原则办理:出入在20平方米内(含20平方米),按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安置房建设成本互补差价,超过部分参照购房当时市场价格执行。2、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与统建安置房屋的面积计算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小砖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2,框架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4,料石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2,石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1,空心砖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小砖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9,料石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9,石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85,空心砖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85,木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8。水城县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选择建还安置的,房屋丈量后,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同类别建还安置系数基础上上浮0.3。水城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选择建还安置的,房屋丈量后,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同类别建还安置系数基础上上浮0.2。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与实际修建的安置房面积不符时,按以下原则办理:出入在20平方米内(含20平方米),按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安置房建设成本互补差价,超过部分参照购房当时市场价格执行。3、拆迁房屋过渡期限按10个月计算,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过渡房租金4.2元/平方米/月。直至拆迁单位交房之日止停止支付过渡房租金。4、安置单位按签订安置协议编号的先后顺序,被拆迁人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底层有商业用房的,按该安置区所有安置户平均计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购买的商业用房价格按安置房综合审计成本价的1.5倍计算。 5、安置房屋建设成本由安置单位承担。水、电、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设施入户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第六条安置条件(一)水城县滥坝镇、老鹰山镇、董地乡、陡箐乡茨冲村被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或建还安置方式。拆迁房屋建筑高度低于2.4米被拆迁人不能选择建还安置方式。(二)水城县除滥坝镇、老鹰山镇、董地乡、陡箐乡茨冲村外政府组织实施的其它建设项目征收各乡(镇)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第七条其他规定(一)在依法实施征地工作中,非法阻扰、干扰、破坏国家依法征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依法征收、征用的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依法强制征收。(三)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须按照拆迁协议约定拆除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四)原已经依法组织征地补偿建设项目,仍按原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执行。(六)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七)本方案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征地补偿是当地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了,文章告诉我们,水城县征地主要由城管局负责实施的,补偿金额有征地补偿款、安置费、拆迁过渡费等等的补偿内容。具体的金额还是要咨询当地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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