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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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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有: 1、数罪并罚的 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2、不认罪的 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悔罪表现。连自己的犯罪事实都不承认,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有悔罪表现。即使所犯罪行较轻,但拒不认罪,同样不宜适用缓刑。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 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4、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诉讼法中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如下: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已过追诉期限的。或者通过特赦免罚;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无告诉或撤回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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