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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继承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继承人按照规定继承房屋后一般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
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可知,宅基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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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根据规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依法继承,并办理房地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根据房地产一体化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乡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虽然不能单独继承,但继承乡村房屋的继承人能够继承房屋并“连带”使用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限定》第四十九条限定:继承房屋获到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限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能够继续使用宅基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限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由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再次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限定》第五十二条限定:空闲或房屋坍塌、废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准许,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要回。一是依继承权获到乡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空闲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二是房屋坍塌、废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继承人若申请重建的,不能得到准许),村委会有权要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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