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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如果他们在华没有...
1、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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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驱逐出境的决定权问题,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县级市级公安机关无权决定,而是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因此,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则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的,则应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外国人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则可以被遣送出境: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如果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内不准入境。
关于金泳三驱逐出境有以下原因: 半殖民地政权、官僚垄断资本主义、军事前沿,三种条件都具备的地方,本身是非之地。所有领导人,其实都是美国的代理和大财团资本的仆役。这些领导人自然不会再需求二级代理,必然自己亲自操盘,免得二级代理受到后台老板的青睐,取代自己,因此不能采取后台扳手腕的方式在私下解决冲突。因为原有的朝鲜王族为首的领袖集团在日据时期基本被铲除干净,现有的所有领导人都是相对独立的缺乏联系的代理人,所以本身没有形成相对稳固的统治阶级联盟,或者像日本那样继承军国主义时期遗留的以天皇为首的完整、稳固的统治阶级联盟,整个集团作为美国的代理人,因此不能地通过内部磋商以和平角力的方式平稳解决矛盾。不仅如此,为了得手,往往使用极端手段。一旦得手,对对方往往痛打落水狗,要彻底剥夺对方再次成为代理人,东山再起的机会。从美国和大资本的角度看,只要别发生革命,导致北朝鲜南下,就没有必要限制政治高层之间激烈的内斗。相反,这些政治高层之间的内斗越激烈,越有求于美国和大资本,对美国和大资本越有利。所以,从美国和大资本的角度看,他们也不愿意看到韩国领导层形成日本那样相对稳固的统治阶级集团。麦克阿瑟全盘接受日本的天皇为首的统治集团,完全是在1945年苏联势力扩张、日本国内左派势力抬头的特殊时期的不得已之举。这种激烈的内斗,其实与中国当年军阀混战颇有相似之处。军阀们的权力太小,没有垄断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足以使用幕后的隐形手段消灭反对力量。另一方面,军阀们的权力又太大,不是完全的傀儡,不能完全由幕后老板博弈决定他们的下野和复出。只不过当时的军阀冲突使用真刀真枪,现在有驻韩美军坐镇,不能随便动刀枪,只能使用相对受限制的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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