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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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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等相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4189元。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统一执行上述标准,数据(一)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数据(二)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1、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审查受理: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后,工伤保险处自完整收到工伤认定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调查核实:工伤保险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认定决定:工伤保险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6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受理条件有: 1、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 2、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3、工伤认定申请在法定时效内; 4、申请主体适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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