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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后工商信息未变更的影响: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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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不需要工商登记。法律规定,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类型、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含股东资格继承)、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变更姓名、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合并分立存续公司的,需要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引起的股东变更不属于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因此无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变更是指公司的股权情况发生了变化,包括股权协议转让变更、增资减资变更、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离婚分割股权变更、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等。公司股东的股权变化后,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
1、变更内部股东名册后对内发生效力,对外在工商注册备案股东名册变更后发生效力; 2、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的,由原股东承担责任。 法条参考: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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