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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侵权纠纷的答辩应当说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家、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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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XX技术员,住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被告X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X负责人,XXXXX二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案由: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判处被告XXXX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2.请求法院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XX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8月7日与被告XXXX签订《转让协议》,协议转让XXXX第一间宅基地使用权,并于当日支付XXXX宅基地预付款人民币5万元整,但XXX至今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导致原告一直未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多次与XXX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处XXX及时履行协议义务。证据和证据来源:1.《宅基地转让协议》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3.被告关于收到宅基地预付款的《》此致XX县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2份具状人:XXX《》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档介绍:行政复议案件答辩状篇一:行政复议答辩状行政复议答辩状答辩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耒阳市西湖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徐璞局长被答辩人:耒阳市正源学校住所地:耒阳市青鹿村法定代表人:梁晓斌董事长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未批先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作出的耒规【2011】罚字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201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队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被答辩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在高速公路联络线段修建围墙。随即,我局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被答辩人修建的围墙圈占的是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且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现场询问施工人员都说该围墙是临时性的。现被答辩人说该围墙是永久性的,且是由围墙的特性决定的,这难道不自相矛盾吗?不但围墙的特性不能决定其一定是永久性建筑物,而且也只有临时性的建设才有可能被批准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因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的围墙属临时性围墙的事实是准确的。被答辩人在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性围墙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 2、《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针对被答辩人的违法行为,答辩人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是与被答辩人的违法事实相一致的。因此,《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3、《处罚决定书》处罚适当。被答辩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围墙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给高速公路联络线的城市景观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答辩人在处罚时,没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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