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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保护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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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会所、物业用房、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处分或改变用途。《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2)物业服务用房。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5)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不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 (2)小区内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管理规定对于相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应依法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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