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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
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补偿合同与主合同的约定产生冲突时,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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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一、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补充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 2、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 3、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补充协议是在主合同中修改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双方协商成立的,是在主合同生效之后成立的,一般自其成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约定条款有矛盾时,大多数以补充协议为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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