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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被判缓刑的村民是否同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公职工作权利

2022-02-09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缓刑并不意味着同时有附加刑。据《检察日报》日前报道:该不该给缓刑人员保留公职、工作,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的不甚明晰,各地各单位做法不一。该报道举了几个例子。王桂生,2001年3月因受贿罪被判缓刑,尚在服刑期内却担任了新疆一家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掌管公司中高达4.5亿元人民币的重要资产。该公司的董事长就此解释,公司斥资近5亿元建设一家自备发电厂,其建成投产将会有效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大幅提升经济效益,王桂生一直是该工程的负责人,如果因为他犯了罪就不用他,会使工程建设中断,从而影响众和公司利益和广大股民的利益。方清照,曾于1984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1997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1999年11月方被安吉县某村党委任命为该村村委会主任助理;后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方才被撤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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