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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含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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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订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遵守,当事人无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履行协议发生纠纷时,协议条款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相对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否平等民事主体,存在一定的争论。我们认为,拆迁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实质为行政征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从某个角度看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有些内容上并不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具体原因如下:1、引起房屋拆迁事实的首要法律因素就是行政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的有关规定,其法律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被征收人相对方的是行政部门。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有关补偿的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范围、实施等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属于自由协商的内容。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下,可由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补偿决定,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有关被征收人资格及安置指标数额等行为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含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说到底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就各项协议达成一致,因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许多学者认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是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利益。我们说所谓协议,应当是当事人双方所共同认可的一种合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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