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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有个诉讼时效的说法。可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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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子女对父母均负有赡养义务,两个以上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连带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赡养义务的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不赋予尽了大量赡养义务的子女的追偿权,就有可能导致各子女均消极履行赡养义务,尤其在被赡养人身患重病时,个别子女担心尽了更多的金钱给付义务后,而无法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要求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而拒绝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这样既不利于保护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赡养义务的本意。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支持诉讼请求。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对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义务是连带责任或是按份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主张子女之间承担连带赡养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赡养义务并非表现为单一的物质帮助形式,还表现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形式。如果支持原告的诉求,那么,对父母尽了更多生活上照顾或者精神慰藉义务的子女,是否可以向其他子女要求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呢?这显然是荒谬的。由于,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不一样,尽赡养义务的方式也可以不同,子女在自愿的情况下支付比其他子女更多的医疗费用或者给予更多的生活上的照顾等都是其承担赡养义务的方式,并不存在其履行的赡养义务超出了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问题,因而,其并不享有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然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法律支持子女不支付父母的医疗费,为避免各赡养义务人产生纠纷,法律并不排除子女之间通过协商,约定各自给付赡养费用的数额或比例,如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多履行义务方可以依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
那个赡养费起诉要起诉所有子女嘛,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时,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所有针对追索赡养费必须把所有的子女都列上吗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关于赡养费可以起诉要以前的的回答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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