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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实际提供的货物(包括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包装方式)、技术服务方案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邀请3年内因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或实施活动受到的企业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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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实际提供的货物(包括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包装方式)、技术服务方案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实际采用的运输方案(包括运输方式、发运和运抵时间、目的地)等,应与合同约定和采购承诺严格一致。确需变更上述实质性内容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必须事先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或评审单位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企业,确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实质性变更其采购承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中选资格。采用或竞争性谈判的,应当按中标候选次序在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中选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一)所有中标候选企业均实质性变更采购承诺;(二)所有中标候选企业的报价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格。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可行性研究单位或配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拟供货物清单或编制的供货清单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参与采购的企业串通、事先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三)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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