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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身负好几个人的债务,在法院判决执行后,肯定是会按照法定优先受偿书顺序来偿还,那么,什么是法定优先受偿权呢?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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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身负好几个人的债务,在法院判决执行后,肯定是会按照法定优先受偿书顺序来偿还,那么,什么是法定优先受偿权呢?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在研究司法课题的朋友们如果不清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是什么的话,可以看一下下面的一种通俗解释: 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限于竣工后6个月内;另一种是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限于约定竣工之日后的6个月内。
这个问题在法学界讨论了很久,最后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定论。 人在江湖版主说得比较全面了,也有准确的依据,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次位于破产、清算费用和劳动保障款。 但需注意两点: 一是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问题; 二是优先权行使的时效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这个时效的性质是什么,是不是除斥期间,可否中断或中止?超过该期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大家可以继续讨论,发表你的意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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