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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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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予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代理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很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和蒙受损失。
有效合同不能解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 一般来说,定合同,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必须有效,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被法定代理人认可。 这种合同一旦被法定代理人认可,就具有法定效力。 除催告权外,相对人还有权撤销合同。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认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前,撤销对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意思。 但相对人撤销此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是指法定代理人在追认前必须作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能撤销合同。 三、相对人作出撤销意思表示时,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任何默示方式都不构成撤销此类合同。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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