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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多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同等层次的遗嘱之间,后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立遗嘱的效力。 2、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当遗嘱人同时立有多份遗嘱时,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是最高的了。
如果两个以上有效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第20条第2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这是因为,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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