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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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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证明的规定如下: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双方共同意图,或者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主张。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究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单方面借款的,原则上举证借款人。夫妻共同借款的,原则上必须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的主张者,提出相反的主张者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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