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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安全生产评价、设计、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业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属地管理、救援队伍支撑、各方协调联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在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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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通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检举的,给予加倍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发改、国土、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证券融资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生产过程的科学规律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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