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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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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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