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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公证书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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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
公证有以下三种法律效力: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赋予公证机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凭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效力。3、法律行为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以公证的形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时,公证就成为相应法律行为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必要条件。此外,如果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经过公证,公证也成为其设立的要求。
公证书有: (一)确保行为的真实性:确实是行为人所做的,确实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 (二)保证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行为不与任何法律规定相冲突; (三)使行为的设置、变更或终止具有更强的证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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