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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参加审判活动,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具有以下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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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品行条件。第五条规定了“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是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品行条件的正面要求。第七条从反面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品行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参加审判活动,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规定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是指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可以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询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在案件合议时,依法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是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前提,包括安全保障、经费保障、职业技能保障、单位保障等多方面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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