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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票超过180天未抵扣,视同企业放弃抵扣权利,不得抵扣。除非在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如下范围内: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
逾期抵扣必须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国税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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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期限为90天,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为90天,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信[2009]617日,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从90日变为180日。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将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认证期限由180天改为360天,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四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一、设备的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了认证期,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三点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超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视为普通发票入账处理。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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