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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新闻、宣传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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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标准的,需要协商或起诉解决赔偿数额问题 3、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是社会工业化发展的产物,对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我国现目前就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因此,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没有规定环境民事责任,随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的环境立法中,也没有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至1986年,现行《民法通则》颁布,该法以其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最早确立了中国关于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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