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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带的材料,因为主体的不同所带的也相应有所不同。下面逐一说明: (一)内地居民应当带的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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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带的材料,因为主体的不同所带的也相应有所不同。下面逐一说明: (一)内地居民应当带的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带的材料 1、本人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应当初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过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关于,中国《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过婚的申请时,还应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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