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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出台以后,“”的概念已经退出法律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这一法律概念。实践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行为,即可认定同居事实。否则...
1、同居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2、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3、同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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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2、同居者同居的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和视听资料;4、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信函和聊天记录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十二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应当适当照顾财产,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收集同居地基层组织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2、收集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收集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但是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4、收集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
首先要取得婚姻对方与他人同居生活的证据,普通的书证基本上无法取得到,更没有人去给做这方面的证人证言。另一有效的证据就是对非法同居的地点、人物进行拍照和录像了,虽然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及人身权利,但此行为是用以对抗更深层次的重婚犯罪,我不知道重婚罪怎么判刑。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同时,也可请求侦察机关进行调查,采取对非法同居者进行询问及走访附近居民等手段。总体来说,虽然较一般的案件取证困难很大,同居的证据基本上能够得到。 其次就要证明,其同居生活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的焦点就在这,规定的明确,却无法操作,这是个抽象的只有语言证明的事实,是其他证据手段无法证明的。现实生活中重婚者基本上不会对外宣称夫妻关系的,对亲戚朋友也会尽可能回避,同居地点附近的人知道的更少。即使有人知道,或者很多人知道,要想取得法律上认可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人证言,基本上做不到。首先同居者自己不会承认,其次“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占据着现实公民的脑海,并且涉及到犯罪的事实面前,证人证言的份量又显得那么轻微。更有很多非法同居者有了他们自己的子女,受害方也从医院或其他手段得到了此情况的证据,但受“以夫妻名义”的制约,公安机关也束手无策,并且在婚姻关系取证方面,公安机关常常出现“不作为”的现象。 重婚罪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 1、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2、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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