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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撤销取保候审不一定就是失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变更或撤销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因此取保候审可以撤销。 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的主要原因如下: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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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诉案件,应由公检法三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无法撤诉。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取保候审,如果丧失条件就需撤销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调查无罪的,可以撤销。取保候审期满的,应当依法释放、终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终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有权要求终止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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