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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判刑以后还能不能不要赔偿

2021-11-20
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刑后,犯罪分子仍然需要在民事赔偿上做出相应的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被犯罪侵犯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例】杨某,男。2015年8月31日晚,杨某、张某、刘某因债务纠纷驾驶白色轿车来到宋某家中,用汽车将宋某拉到沿黄公路的路边,杨某从汽车后备箱里拿出一个衣架,殴打宋某的右手和背部,然后张某脚踢、打耳光等手段殴打宋某。之后张某以怀疑宋某用手机给妻子鲁某发暧昧信息为由,拿宋某的手机查看。后三人把宋带到一家工厂附近。刘用拳头打了宋的脸,踢了他一脚。然后杨用耳光、脚踢、肘击打宋,用路边捡的酒瓶砸了宋的头。后来,张打了宋一巴掌,踢了他一脚,造成宋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损伤程度是轻伤;面部挫伤的程度是轻伤;躯干挫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张、刘未向被害人索要贷款,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健康,造成轻伤,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因2014年7月4日寻衅滋事罪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同年12月12日被撤销缓刑,不适合社区矫正;张某、刘某有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价意见,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之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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