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
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填写完登记申请表之后还需要准备申请版权保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办理艺术品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可以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著作权限制保护】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依据 对《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规定进行比较后不难发现,除实用艺术作品以外,两者对其他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规定,几乎完全一致,只有著作权法将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之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按照上述定义,实用艺术作品完全符合作品的基本要求,应当属于作品的范畴。 实用艺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在于: 确立著作权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创作、保护创作,我国著作权法不应将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作品的范畴之外。著作权制度肯定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领域里的创作活动是高尚的行为,肯定了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因而激发了人类的创作热情,使文学、艺术作品有了无穷无尽的创作源泉。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也应当尽可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创作热情,其保护范围宜宽不宜严,对作品的范围也不应作太多的限制,不应该将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而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属于艺术范畴,且完全具备作品的基本特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仅仅用专利法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则会把多数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外。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实用艺术作品只要求作品是作者独创的,并不要求具有新颖性,因而多数实用艺术作品达不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要求,所以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对于多数实用艺术作品来说,如果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更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于是就会出现实用艺术作品没有法律保护的局面。 既然承认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并自该作品完成后对其保护25年,那么也应当对源于我国的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否则就会在法律上形成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和源于我国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不平等。 与国际上明确给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相适应,在国际贸易中,实用艺术作品的交易金额和交易数量越来越大。而在国内的经济交往中,实用艺术作品也越来越多地在市场上流通,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就会影响实用艺术作品的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本条例所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谚语等以言语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二)民间歌曲、器乐等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作品;(三)民间舞蹈、歌舞、戏曲、曲艺、等以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作品;(四)民间绘画、图案、雕塑、造型、建筑等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作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6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