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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不一定就是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事故责任划分应该由交警来认定,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不是负全责就可以得到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
1、先交强险赔偿一部分,保险能走的走掉,三者险能走掉一部分,加上财产保全,还有政府交通保险基金也可垫付一些。 2、出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无力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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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受害人一人死亡的,如果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那么,就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有上述情形的,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按刑法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如果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拨打了110电话,可以认定为驾驶员的自首行为,按刑法规定,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上述电话打了之后,驾驶员要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如果事故车辆保额较足,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保险拒赔理由,保险公司可以代替驾驶员进行民事赔偿。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先拨打救护车辆,之后由交警来进行责任的划分,会出具一份责任认定书,对于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费用。
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则不成立犯罪。有人认为这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但其实,如此规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此规定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次,如肇事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使自己承担了损失,如果仍与未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定罪处罚,这其实更不公平。
(一)、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分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部分,对不同部分的损失应适用的不同处理。 根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部分。 根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此规定仅就无证驾驶造成的财产损失作出了规定,并未规定人身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垫付及追偿。 而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 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 因此,不能把财产损失的概念扩大化,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均列入于财产损失的范畴,把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直接的财产损失等同起来,这一点从保险法关于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赔偿规定中可以体现。 (二)、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所致人身伤亡予以赔偿才符合立法本意。 交强险是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而设立的公益性、强制性保险,它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就对交强险的目的做出了阐释: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该条例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在于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损失补偿和医疗治疗、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如果让受害者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承担因驾驶人员过错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这一不利的法律后果,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而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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