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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
想知道破坏军婚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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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2、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3、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刑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4、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二)客观方面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与普通公民的婚姻关系相比,我国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力度是更大的。任何人若是明知他人是军嫂,依旧与对方同居的,那么军嫂本人、与军嫂同居的公民,都涉嫌犯了重婚罪。经司法机关认定后,若确定罪名成立,那么犯罪主体通常是会被量刑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破坏军婚罪的情形有哪些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破换军婚罪的行为类型有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奸型,下面具体给大家介绍这几种类型: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破坏军婚罪的追诉时效 具体的追诉期限,《刑法》规定了4个档次: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的“法定最高刑”,对于破坏军婚罪来说,是3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规定,其追诉期限是5年。 破坏军婚罪追诉时效的起算。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以登记结婚为形式的破坏军婚犯罪行为,行为人取得结婚证之时,就标志着非法婚姻关系的确立,破坏军婚罪即已完成,因此,应从此日起计算其追诉期限。 二是对以事实重婚或同居为形式的破坏军婚犯罪行为追诉期限的起算,应适用继续犯的处理原则,其追诉期限从事实重婚或同居终了之日起计算。
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客观方面: 1、行为人违反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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