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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不可以独自解除财务负责人,公司不可以单方面解除财务负责人,除非财务负责人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1、会计是不可以独自解除财务负责人,公司不可以单方面解除财务负责人,除非财务负责人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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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负责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可以,进入国税局新的电子税务局系统,在左边菜单下,有一个纳税登记联系方式维护的功能键,进去就可以进行修改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不可以单方面解除财务负责人,除非财务负责人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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