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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
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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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单位也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主体。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自然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身为公司高管却不知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除非该高管能够向我国公检法机关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真的不知情,并且也没有参与到非法集资的这种行为当中,如果不能举证,有可能会按照从犯处理。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件情况看,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投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营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者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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