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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认定

2023-06-13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146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此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本法第149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性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后者的范围很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而后者则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根据刑法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所生产或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产;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则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放火罪(失火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没有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而放火罪、爆炸罪则具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方式达到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目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2)因果关系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不是因为行为本身,而是因为产品不符合标准,失火罪和过失爆炸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因为产品不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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