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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
具体的量刑标准是: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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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涉嫌开设赌场罪,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判断行为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必须掌握开设赌场的行为与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区别所在。 1、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一是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二是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三是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四是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五是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六是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2、开设赌场罪与以赌博为业的区分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人对赌博场所无支配控制能力,这是与开设赌场罪的根本差别。 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 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实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刑法更严重,开设赌场持续性更长,危害的行为更加的严重,这是作为刑法中单独的一项罪行进行判处的。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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