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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主管部门所属的文物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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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文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文物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一)借入款项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三)应缴款项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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