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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范围、布局和重点;(二)年限、目标和任务;(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四)效益分析和评价;(五)保障...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四)造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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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四)造林模式;(五)种苗供应方式;(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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