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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同时存在的,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担保权行使。特殊情况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只能先对该物实现债权,无法全部实现...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同时存在的,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担保权行使。特殊情况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只能先对该物实现债权,无法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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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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