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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务院于2007年1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强调保护公众知情权,申请人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成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了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话,就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为了保护其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的案件范围如下 区人民政府可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提供而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行政机关对于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拒绝提供(包括完全拒绝、部分拒绝),属于依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逾期不予答复,则属于行政不作为,都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政府主动信息公开范围,复议当事人有权知道,但不一定有权要求必须公开。换句话说:涉及国家利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况不得要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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