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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法律规定的离婚赔偿的条件: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只有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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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1、我国的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据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出现法定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管辖权法律规定是: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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