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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后的违法征收。

2021-10-25
一,征收储备土地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储备土地,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各种用途提供的建设用地。我国法律规定,储备的土地必须经过拍卖等手续,以达到增加各地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所以,不能随意被征收。二,征收主体不明确在我国很多农村,经常遇到村委会,或是村委干部组织的征收行为,但实际上征收土地的主体,被征收人却并不了解。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发生矛盾,被征收者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村委会等会以自己不负责主体逃避责任。那么,此时受损的被征收者连向谁赔偿自己的损失都不知道。对于这种情况,归根结底是由于征地主体的错误。三、租赁代征在本地区征地拆迁时,有关人员告诉我们,为了社会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高中发展农业等理由,需要租赁农民的土地。或者突然知道某用地公司和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约租赁土地,或者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民的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对于征收拆迁方来说是非常划算的。但是,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来说,农民的耕地和用地减少,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收入。征地方在征地拆迁中,可以利用这种方法大大降低对被征地方的补偿成本。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储备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第六条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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