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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律师费一般是由委托人支付的,但是特殊情况下由被告承担,在债权债务的诉讼中,有两种被告承担的情况: 1、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债务纠纷性质上属于财产纠纷,一般按照财产纠纷的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但是目前全国各地律师行业收费标准不一样,并且有的地区已经取消行业指导标准。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行业指导标准如下,可以参考: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可以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按标的金额收费代理债务纠纷案件的,财产标的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行收费: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4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元%;部分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不超过2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元.2%;部分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超过0元.7%;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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