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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很多人因不服法院抚养权判决,或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儿童监护权一般由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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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主要搜集以下材料: (1)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6)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工资单等收入证明,证实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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