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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发现材料不齐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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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工作经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日常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公共停车场所管理;(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四)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一)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二)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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