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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年审时需要按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以及寸照,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进行审验。
驾驶证年审需要的手续和材料有: 1、驾驶人持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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