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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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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失业者持有本人证明书和原公司发行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登记表》等资料,60天内向市失业保险管理所申请失业保险金登记(2)市失业保险管理所根据个人支付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3)将审查结果通知失业者,发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4)失业者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和申请手续,参加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登记证书(4)失业保险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办理材料:1、本人及簿(原件和复印件)2、半寸相片一张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决的证明材料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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