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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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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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